外贸交易中收USDT再换汇,算不算犯罪?一个案例说透!

老张是做外贸生意的,有些海外客户喜欢用USDT(一种虚拟货币)付款。于是老张手上也攒了些USDT,有的是客户直接付的“货款”,有的是他自己用人民币或外汇买的。需要用钱的时候,他就找人把这些USDT换成人民币或美元。

这种行为违法吗?会不会坐牢?

关键得看USDT是怎么来的:

如果来路不正(比如是黑钱买的或是赃款),而且老张知情,那可能涉嫌洗钱等犯罪。

如果来源合法(比如是客户正经买的、当货款付的),情况就复杂些,但大概率不构成刑事犯罪,尤其是非法经营罪。

下面我们重点分析这种情况。

一、 不直接犯罪,但可能“踩线”

USDT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也不算外汇。所以老张把它换成人民币或美元,单看这个“卖币”行为,更像是处理虚拟商品,本身不直接犯法。

但是,问题出在“替代”和“绕道”上。

正常外贸流程是:出口货物 → 收外汇(如美元) → 通过银行结汇成人民币。

老张的流程变成了:出口货物→ 收USDT(替代外汇) → 私下找人换成人民币/美元。

这就绕开了国家规定的银行结汇渠道。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可能涉嫌:

1. “逃汇”:相当于该收回的外汇没通过正规渠道回来。后果通常是罚款,严重且数额巨大的才可能构成“逃汇罪”。但请注意,这个罪通常只针对“单位”,个人或个体户很难达到立案标准。

2. “变相买卖外汇”:即用一种变通的方法(用USDT当中间桥梁)实现了本外币兑换,却没通过银行。这属于行政违法,由外汇管理局管,一般是警告、罚款。

二、 为什么通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即便换汇数额较大(比如超过500万),外贸商因此被定“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也极低。核心原因在于:这是“换汇自用”,不是“经营”。

1. 主业是卖货,不是倒汇

外贸商的核心经营行为是出口商品,赚的是货品差价。收到的USDT是合法货款,将它兑换成本币或外币,是为了使用自己的销售所得,而不是为了通过兑换行为本身去牟利。这既不是长期、持续的专门业务,也没有营利目的。

2. 法律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很谨慎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只有“倒买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这两类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而且强调要具有常业性(当作生意长期做)和营利性(赚手续费或差价)。

对比案例一看便知:

  • 有罪案例(胡某):胡某在海外专职做虚拟货币兑换,主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人民币↔USDT↔美元”的桥接服务,并长期、持续地赚取了300多万手续费。法院认为这已构成一种非法经营外汇的业务,判其有罪。
  • 外贸商(如老张):行为是偶发或被动的(因客户付款方式而产生),目的是处理自己的货款,不是为了赚取换汇差价。这与胡某的“经营”模式有本质区别。

三、 看看检察院怎么处理:两个“不起诉”案例

实践中,对于类似老张这种“换汇自用”的情况,司法机关态度很明确。以下两个真实的不起诉决定书能给我们清晰指引:

案例一(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

L某多次将自己外贸公司的美元货款,按汇率兑换给他人,收取对应人民币。检察院认为,其外汇来源合法(公司货款),且非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不具备经营性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决定不起诉。

案例二(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2号)

C某将自己公司离岸账户的美元货款,兑换给他人换人民币。检察院认定理由几乎一致:外汇是本人公司的合法货款,无牟利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这两个案例的核心精神是: 将自己合法经营所得的外汇,出于自用目的进行兑换,即使未通过正规渠道,也属于行政违规的范畴,但因其缺乏“非法经营罪”所必需的营利目的和经营属性,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总结与提醒

对外贸商而言,接受USDT货款再私下兑换:

1. 刑事风险低:由于USDT属于出口的合法对价,后续兑换行为被视为处理自有财产,目的为“自用”而非“经营”,极难构成非法经营罪。

2. 行政风险:此举绕开正规结汇渠道,可能构成“逃汇”或“变相买卖外汇”,面临外汇管理局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核心红线:务必确保USDT来源合法(干净的货款),并且千万不要将其发展为一项长期、以赚取汇差或手续费为目的的“换汇业务”。

一句话建议:做生意,货款回收方式要规范。

虽然USDT结算在特定情况下有现实需求,且兑换自用不易入罪,但它始终游走在外汇管理规定的边缘,存在罚没款的行政风险。最稳妥的方式,仍是尽可能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跨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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