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明确个人炒币不等于犯罪

2025年底,一场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专业研讨会释放出关于虚拟货币犯罪的重大司法风向,会议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不具有经营行为特征,仅属于个人持币、炒币,则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这一个人炒币无罪化的倾向性意见,旨在严格界分个人投资与非法经营的边界,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同时,会议也强调需依法从严打击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上海法院明确个人炒币不等于犯罪

这一司法尺度的明晰,使得类似赵东案的判决再度引发讨论。赵东因在阿联酋和国内通过“迪拉姆-泰达币-人民币”的路径提供换汇服务,于2023年被最高检列为典型案例,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获刑七年。

分析认为,若将本次上海研讨的标准用于审视此案,其判决或有不同。核心区别在于,赵东的行为被官方定性为“提供兑换及支付服务”,这属于面向公众的经营行为;而新规保护的是单纯利用价格差异进行跨境“搬砖”套利的个人。

此次研讨为司法实践划出了一条更清晰的红线: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地向社会公众提供非法换汇服务,是定罪的关键。这既是司法认知的深化,也为未来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精细、统一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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